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部分外资登记法规及规章的调整,结合外资登记的实际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规范及调整的书式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局,请于12月31日前向我局反馈修改意见。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 增加13种书式: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6. 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9.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10.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11.股权出质登记簿(封面)
12.股权出质登记簿(内容)
13.已核名称信息调整、延期、补发通知书申请表
二、对 12种书式进行修改
1、修改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
(1)增加外国企业的住所证明和章程或组织协议
(2)增加对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1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国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首席代表及代表的身份证明的公证及认证文件;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涉及上述事项时要求相同。
2、取消了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的变更事项。
3、调整了代表机构的备案事项。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取消了投资总额及经营期限项目。
5、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增加了投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增加了行业及行业代码项目。
7、《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第4项“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修改为“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的要求修改为“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第5项“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不再提交。填表的规范要求中增加“清算报告应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的情况予以说明”。
8、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删除了股权质押备案事项。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新增书式
3、修改书式
外资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