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 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商务部令24号)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欢迎来电咨询! 外资公司服务中心 电话(Tel.):86-028-89696221、13981964009
内资公司服务中心 电话(Tel.):86-028-85512660、18980094880,13699496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