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审核(设立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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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审核(设立拍卖企业)
[2013/1/9] 浏览次数:1808
 
办事规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由商务部批准。
所需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拍卖业务规则;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六)出资协议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

(八)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十一)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出具的意见。

(十二)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5、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注:上述资料一式4套,并提供联系人姓名、电话、通讯地址)。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 区(市)县商务局,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
联系方式: 66783739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 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商务部令24号)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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