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材料
1、因境内股权(或资产)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外资产或权益变现调回等交易获得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
4、境内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
5、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定文件);
6、银行出具的外汇到帐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法规依据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规》(汇发[2007]1号)
3、《结汇,售汇及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有关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5、《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7、《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