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和登记的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二)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39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三)审批和登记数量限制及方式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即时受理。
(四)审批和登记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申请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领取);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表格可到文华路23号成都市统计局培训分院免费领取,也可通过统计局外网www.chdstats.gov.cn 的办事指南栏目免费下载。
(七)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成都市统计局
(八)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四川省统计局
(九)审批和登记程序
审批程序为五个步骤:受理(即时)、初审(二十个工作日)、审核(二十工作日)、审定(二十个工作日)、告知(七个工作日)。
(十)审批和登记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持证人终身有效,参加继续教育。
(十二)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收费
本审批不收费。
(十四)年审
本审批不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