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登记法律法规依据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
二、统计登记费用
每套收取工本费40元人民币。
三、收费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川财综[2002]15号)《关于同意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价函[2002]57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四、登记形式
告知登记或申请登记:指现有的尚未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或组织,经通知按要求进行的统计登记或新建单位按统计登记规定申请登记的,视为告知登记或申请登记。
变更登记:指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类型等属性指标变更的,视为变更登记。
五、登记地点
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区(市)县统计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登记期限
不定期登记。
七、登记证有效期
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更换一次。
八、办理统计登记工作程序
(一)受理。
凡是在本管辖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对象申请或变更办理《统计登记证》手续的都将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登记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受理时发现如果不属于本管辖内的登记对象,应立即告知当事人该到什么地方办理。
(二)告知事项。
1、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批准成立或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前,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由四川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如隶属关系、经营范围或地址发生变化,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撤销或停业的,应注销登记,交回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工作由四川省统计局制定具体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不按规定进行统计登记的;
(2) 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3) 安排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4)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办理登记证时所需的材料。
⑴ 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
⑵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存在的文件;
⑶ 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证书;
⑷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户主身份证。
3、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的费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川财综[2002]15号)《关于同意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价函[2002]57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每套收取工本费40元人民币。
4、填写《统计登记表》的注意事项。
5、办理登记证的具体时间。
(三)审核。
各(区)市县统计局要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供的《统计登记表》以及相关证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及时答复登记对象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说明原因。
(四)发证。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统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五)办证期限:全过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办证机构
成都市各区(市)县统计局。
十、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成都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028-86632599 86638353
E-mail:chdfgc_sc@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