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首页 | 2021公司年检 | 业务范围 | 成都投资环境 | 政策法规 | 外资企业设立 | 外资企业变更 | 外资企业注销 | 其他登记 | 注册资本验证 |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 商标注册 | 新闻资讯 | 资质办理 | 审计评估 | 投资注册须知 | 注册常见问题 | 资料下载 | 会计师事务 | 联系方式
关于同意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2004/7/14] 浏览次数:1982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


                               川财综[2002]15号

 

                   关于同意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四川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统计登记工本费的函》(川统计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减少信息失真,确保全面、完整、准确地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根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统计登记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取对象为《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登记对象,即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三、《统计登记证》工本费为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部通过银行代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安排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按计划拨付。并自觉接收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期限暂定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应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

    五、《统计登记证》年审和变更不得收费。

    六、《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发文制定。

 

                        二○○二年年四月十二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后台管理
版权所属:【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外资代办服务网—成都外资公司注册手续-注册成都外资分公司-成都注册外资公司-工商代理13981964009
执行时间:.045ms
Powered by 成都首嘉 V3.2.15 Copyright © 2005-2022. 蜀ICP备0600716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