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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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4/7/14] 浏览次数: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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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计局 文件

                              川统计发[2002]31号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弄清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统计数据依据,继1995年12月颁布《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之后,1996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即批准了《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要求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登记对象实施统计登记。但是,近6年来,全省登记工作的确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只有部分地方、部分单位开展了这一工作,而且所收集到的部分资料是残缺、过时的,已经不能使用。当前四川正加紧实施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战略,急需全面、准确、及时地搞清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弄清真实的社会经济发展数据。为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配合四川省统计局,以川财综[2002]15号文件、川价函[2002]57号文件,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请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认真、有效、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一、计登记对象及时效

1、              统计登记对象

本次统计登记对象为: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凡2002年5月1日以前各地已进行登记过的和从未登记的,都作为本次登记的对象,都必须按《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工本费标准进行登记。

2、              登记工作的时效

此次登记工作的时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要求,工本费收费期为5年,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30日止。对进行了次项登记的统计登记对象5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统计登记工作管理

统计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全省上下必须统一认识,上下一致,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先易后难,分步推进。不能因为个别市、州、县(市、区)而影响全省统计登记工作。各地应严格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此项工作:

1、统计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严禁伪造。

2、省局统一编制打印统计登记证的程序,下发各地。

3、各地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做好在当地办理收费许可证工作。

4、核实统计登记单位数。由于统计登记工作是统计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摸清进行统计登记的数目后,由市、州统计局于6月上旬按各县(市、区)所需统计登记证数量上报省统计局。省局将根据各地报出的数据进行核定和准备登记证。

5、对这项工作,各地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认真抓好统计登记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法制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6、对伪造统计登记证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承担经济责任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将此违规现象记入所属市、州的年度考核。对拒绝改正和情节严重的要通报当地政府,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和负责人纪律处分。

7、统计登记的收费凭证,严格做到专用,违者必究,自负其责。

8、省、市(州)要加强对统计登记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市、州一级要深入各县(市、区)指导工作,及时上报各县(市、区)统计登记情况。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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