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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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2004/7/14] 浏览次数: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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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价函[2002]5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四川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川统计函[2002]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2]15号文件,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按《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收费标准:每套(含正本芯、副本芯、封皮及登记申请表)4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凭证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到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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