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物品类进出境邮件、快件的通关
(一)海关监管原则:
对个人物品类邮件、快件,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实施监管,“自用”系指为其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等商业目的;“合理数量”系指海关根据物品所有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正常数量。
(二)个人物品类邮件、快件的管理
对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1,000元,对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800元。对从国外寄进每次税额在人民币500元内的,从港、澳地区寄进每次税额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均予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过限额部分征税。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通过外国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三)邮寄特殊商品的管理:
1、寄进一般治疗用药应在邮包限值以内。对急救治疗用药,如:治疗癌症、精神病等药品,凡属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受限值限制;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海关按以下限值验放:寄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100元。
2、文物。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火漆印标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验放。境外人员须交验文物外销发票。
3、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应于退运。
(1)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出境:
A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B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C宣传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D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2)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出境:
A属禁止进境范围的;
B涉及国家秘密的;
C出版物上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海关予以退运;
D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名人字画,地方志,家谱等,除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准予出境外,不准出境;
E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音像制品。
二、文件类、货物类邮快件的通关
(一)通关流程:
1、审单
2、估价
3、查验
4、放行/退单
(二)通关所需单证:
1、一般贸易
(1)销售合同
(2)货物发票
(3)装箱清单
(4)属许可证商品、机电产品等商品,应提供相关证件
(5)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2、进(来)料加工:
(1)备案《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销售合同
(3)货物发票
(4)装箱清单
(5)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3、货样、广告品: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1)货物发票
(2)装箱清单
(3)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1)1,000元以下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
(2)1,000元以上凭经贸管理部门审批的证件;
(3)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4、外商投资设备
(1)货物发票;
(2)装箱清单;
(3)免税证明;
(4)价值鉴定证明;
(5)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5、不作价设备
(1)不作价设备进口手册;
(2)进口货物发票;
(3)装箱清单
(4)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6、无代价抵偿:
(1)整机进口合同
(2)协议或双方往来函件
(3)原进口报关单(正本)
(4)商检证书
(5)原征免税证明或税单复印件
(6)原进口损坏件复出口报关单(正本)
(7)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7、暂时进出口货物
(1)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货物发票;
(3)装箱清单;
(4)应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
三、快件的分类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它个人物品。
文件类快件、个人物品类快件以外的快件为货物类快件。
进境货物类快件中,货物Ⅰ类快件是指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货物Ⅱ类快件是指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Ⅲ类快件是指除货物Ⅰ类、货物Ⅱ类以外的其它货物类快件。
出境货物类快件中,货物Ⅰ类快件是指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货物Ⅱ类快件是指除货物Ⅰ类快件以外的其它货物类快件。
四、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2月9日修订)
税号 |
物品名称 |
2002年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它商品 |
10% |
2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化妆品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其它电器用具 |
20% |
3 |
烟、酒 |
50% |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
五、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收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六、限制进出境物品
1、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忠告:
寄、收件人请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物品分类、有关价格及税率调整时,请注意参看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快件监管中心内海关宣传栏的相关公告。
寄、收件人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请向所在地海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