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基本通关
一、业务流程
(一)预录入申报:申报人填制预录入凭单,自行录入或委托预录入企业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二)海关审单: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现场交单”、“放行交单”等回执。
(三)现场接单:
1、申报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
2、现场接单人员办理接单手续后,对涉税费报关单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交由申报人缴纳各项税费。
(四)税费征收:
1、申报人持海关打印的税费缴款书或专用票据到银行缴纳税费;
2、税费缴纳完毕后,将银行回执带回现场接单岗位,现场接单人员登陆系统核注税费。
(五)货物查验:
1、对海关布控查验货物,申报人带齐单证到现场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2、海关查验关员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六)货物放行:
对不涉及税费、无查验布控指令的报关单,由现场接单关员接单后直接予以放行,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对于场站、港区与海关联网的口岸现场,出口报关单实现电子放行,取消纸质装货单的流转)。
对涉及税费和布控查验的报关单,在税费缴纳、查验完毕后,现场放行关员予以放行,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
(七)结关:出口货物离境后,船代/航空公司向海关传输出口清洁舱单,海关在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清洁舱单数据一致后,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八)证明联的签发、补签:进出口报关单结关后,企业即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海关现场关员签发后,企业可以到证明联打印窗口领取证明联。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申报人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由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
(二)提(运)单;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用);
(四)涉及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需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
(五)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六)减免税货物,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七)代理报关委托书;
(八)其他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进口付汇证明在进口货物放行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收汇证明,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关单正常结关后签发。
四、其他说明
企业应于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出口无纸通关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到成都海关通关管理处,领取一份《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和三份《无纸通关协议书》,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二)企业持已签章的三份《无纸通关协议书》到中国电子口岸成都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办理电子口岸签章手续;
(三)电子口岸签章完毕后,企业持《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和三份《无纸通关协议书》到成都海关通关管理处办理海关签章手续;
(四)海关签章完毕后,通关管理处留存一份《无纸通关协议书》,其他两份分别交由企业和数据分中心留存,同时登陆系统维护企业参数;
(五)无纸通关协议签署完毕后,企业可以告知其代理企业,由其代理企业代理无纸申报;企业如果要自理申报或代理其他企业申报,需要持企业电子口岸法人卡和操作员卡到数据分中心开通电子口岸“报关申报”权限。
二、业务流程
(一)无纸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企业采用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报关功能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并选择无纸报关申报方式向海关申报。
(二)海关审单: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与审单中心联系”等回执。
(三)无纸放行:无纸报关单审结后,海关无纸放行关员审核放行无纸报关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出口查验/放行通知”(放行)、“ 出口查验通知”(查验)等回执。
(四)无纸事后交单:无纸报关单放行后7日内,企业打印纸质报关单,随附其他相关单证,到现场办理事后交单手续。
三、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需要提交《出境货物通关单》;
(四)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五)对于代理报关的,需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六)其他单证。
网上支付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前往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工商银行四川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领取并签署网上支付四方(企业、中国电子口岸、银行、成都海关)协议;
(二)企业在协议银行开立网上支付账户信息;
(三)企业使用法人卡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网上支付银行信息备案和海关网上支付权限申请手续;
(四)企业联系协议银行、成都海关通关管理处审批企业网上支付账户信息备案和网上支付权限申请。
二、业务流程
(一)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网上申报。
(二)海关审结报关单后,对有税费的报关单,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发送“税费缴款通知”。
(三)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查询“税费缴款通知”,确认税费无误时,向银行发送“税费支付”指令。
如对税费有异议,可联系审单中心重新计征税费。重新计征税费后,海关再次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缴纳通知,企业重新发送确认支付指令。
(四)银行在收到企业的支付指令后,通过其内部作业系统预扣应缴税费,成功后同时向企业和海关发送“预扣成功”回执;如预扣不成功,向企业发送预扣不成功回执。
(五)企业收到银行的“预扣成功”回执后,到现场办理报关单接单、税费打印、验放手续,税费打印时企业须说明税费为网上支付方式。
对于无纸报关单,企业可以在报关单无纸放行后、事后交单时打印税费单。
(六)现场海关接单、打印税单、验放处理后,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实扣通知。
对于无纸报关单,在无纸放行时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实扣通知。
(七)银行收到实扣通知后,通过内部作业系统将企业预扣税款划拨国库,再将实扣成功回执发送给海关。
(八)海关计算机系统收到实扣成功回执后,自动进行验签。验签通过后,将回执与税单库进行比较,比较一致的,用预扣日期核注税费。
(九)海关将缴款书按不同银行进行分理存放。银行指定专人定期领取、加盖印章并负责转交企业。
三、需要提交的单证
所需单证同“进出口基本通关”。
属地报关
一、业务流程
(一)预录入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在属地海关录入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属地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填报属地海关,“进出口岸”栏目填报口岸海关。
(二)海关审单: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现场交单”、“放行交单”等回执。
(三)属地接单审核、税费处理、单证放行:
1、申报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到属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
2、属地海关现场接单人员办理接单手续后,对涉税费报关单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交由申报人缴纳各项税费;
3、税费缴纳后,申报人到属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1)进口货物
Ø 申报时企业能够提供提货单的:
属地海关在提货单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放行章,企业持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单到口岸港务部门提取货物。
Ø 申报时企业不能够提供提货单的:
属地海关在提单正本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验讫章,企业在口岸换发提货单正本后,持加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提单正本或复印件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2)出口货物
大宗散货比照进口货物办理;
集装箱货物在属地海关上机放行后,H2000预定系统通过四川电子口岸向申报人发布“通知查验/放行”信息。
(四)货物查验:
1、经海关审核通过的进出口货物运入/出口岸海关闸口,需查验的,申报人到口岸海关办理实货查验、放行手续。
2、特殊情况下,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审批后可实施属地查验。
(五)实货放行:
1、进口货物
申报人持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海运提单或加盖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到口岸海关验放进口货物;口岸海关审核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海运提单或其复印件无误后,在已换单的正本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交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对已加盖属地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口岸海关不再另行盖章。
2、出口货物
申报人接收到“通知查验/放行”信息后,将出口货物运入闸口,海关闸口系统自动比对集装箱信息和报关单放行信息,比对异常的,闸口系统提示到查验场地接受处理;比对无误的,予以放行,闸口系统向四川电子口岸发布“闸口放行”通知。
(六)证明联的签发、打印:进出口报关单结关后,申报人到属地海关办理证明联签发、打印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对于属地报关进口报关单,企业到属地海关现场接单时如无法提供正本提货单,可以向属地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或其复印件;
(二)对于布控查验货物,企业需要属地查验时,应向属地海关或口岸海关提交属地查验申请;
(三)其他单证同“进出口基本通关”。
三、海关工作时限
同“进出口基本通关”。
申请适用便捷通关
一、企业资格条件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但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企业,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海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向企业的主管直属海关申请。书面申请时应参照《备案审批表》内容报明本企业有关情况,直属海关根据申请情况会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损益表》;
(五)《企业现金流量表》。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如实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负责核定的外经贸委(厅、局)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三)企业持加盖有外经贸委(厅、局)公章的《备案审批表》向主管直属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负责核准的主管直属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直属海关在《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将其中2份报送海关总署核准。
(四)海关总署根据各关上报的企业申请便捷通关的请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及时限办理批复。
(五)海关总署核准同意,主管直属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决定书》,并将加盖公章的《备案审批表》1份发给企业, 2份分别由外经贸委(厅、局)和直属海关存档;不准予适用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批准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决定书》。
(六)海关准予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四、海关工作时限
申请企业符合上述一、二、三、四申请条件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关总署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报关单撤销、修改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三)海关进行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操作。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相关报关单及情况说明;
(二)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三)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应税货物的税款缴款书、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等相关单证;
(五)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自受理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四、其他说明
对撤销进口报关单的,申请人应自报关单撤销之日起14日内重新向海关申报。
保证金的收取与延期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提交《保证函》和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征收保证金放行货物的,海关开出《保证金收据》记账联、《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申请人到银行缴纳保证金,银行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签章;
(四)申请人将《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海关财务部门,海关财务部门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签章;
(五)申请人持《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到现场海关办理保证金核注手续;
(六)现场海关签发《保证金收据》“收据联”和“退款联”给申请人;
(七)申请人办理进出口其它海关手续;
(八)保证金担保期限到期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重新提交《保证函》和相关情况说明;
(九)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办理保证金延期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证函;
(二)进出口报关单证、相关监管证件、关联报关单据;
(三)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属隶属海关审批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人凭保放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相关说明
(一)申请人应在《保证函》中真实、准确地表达需办理担保的理由、承诺履行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合理时限,承诺如到期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接受海关处理,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单位的);
(二)要求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作为担保的,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比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或延期期限长。
(三)申请担保延期时,原提交的银行保函即将到期的,需重新提交。
保证金的退还
一、业务流程
(一)担保核销后,保证金尚有余额的,申请人向现场海关提交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加盖原缴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原缴款人为个人的,应同时提交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收据联;
(二)现场海关开出《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申请人持《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到海关财务部门;
(三)海关财务部门核实后,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签章,对多缴的保证金以转账方式退还;
(四)申请人将《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还现场海关。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证金收据》退款联、收据联或企业收据;
(二)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滞报金减免
一、业务流程
(一)有特殊理由确需减免滞报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收到现场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现场海关递交滞报金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可要求缴纳与应缴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先提取货物;
(三)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予以批准减免;
(四)现场海关接到批复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滞报金减免的相关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1、滞报金减免申请;
2、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滞报金缴款书;
3、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4、《进口报关单撤销通知》和原申报的进口报关单(以删单重报为由申请减免的);
5、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现场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直属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海关总署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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