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旅客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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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旅客行李物品
[2009/3/20] 浏览次数:1389

一、申 报

申报是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1、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作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2、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验证,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

3、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出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像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电脑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4、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像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4)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者;

5)携带者文物者;

6)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者;

7)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者;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二、选择通道

1、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选择。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2、旅客经由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应在申报台向海关递交填写完整并亲笔签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旅客本人无法完成申报单填写,可委托他人填写,但需自己签名。

第一条34项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一条34项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三、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许进境和出境,自用系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用于商业性目的。

见附表: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类别

品种

限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人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人选其中1件征税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15日内超过两次)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四、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29日修订)

税号

物品名称

2002年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它商品

10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化妆品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其它电器用具

20

3

烟、酒

50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五、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收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六、限制进出境物品

1、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忠告:

进出境旅客请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行李物品分类、有关价格及税率调整时,请注意参看旅客通道内海关宣传栏的相关公告。

旅客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请向所在地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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