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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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企业管理
[2009/3/20] 浏览次数:1612

 

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时限3个工作日。

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

(一)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递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时限2个工作日。

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信息变更

(一)递交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营业执照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投资者注册信息变更,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进出口企业代码递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限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信息的递交);

(6)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限变更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的递交);

(7)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限变更银行帐号信息的递交);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限变更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递交);

(9)《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10)《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信息的递交);

(1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办理其他注册信息变更,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报关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信息的递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因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变更造成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办人员需要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修改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并加盖海关变更专用章。时限3个工作日(涉及减免税进口设备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报关专用章启用之前,应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手续,不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不刻制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备案表》。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编号。

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

(一)递交单证

(1)注销申请;

(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所属报关员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未注册报关员的企业不需提交)。

(二)工作流程和流程

海关审核企业是否有未办结的海关业务→如有则不予注销,如无未办结的海关业务,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时限为办结海关业务后10个工作日。

六、 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一)递交单证

申请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

(3)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向申请人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七、 申请实施A类管理

(一) 递交单证(一式两份)

申请A类管理,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2)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3)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海关颁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状况调查表;

(5)适用A类管理自我评估表。

(二) 工作流程和时限

注册地海关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成都海关→成都海关按月进行企业类别评定工作,对评定为A类管理的企业制发《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时限为3个月。

八、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

1、递交单证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向所在地海关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

(10)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2、工作流程和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考察。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送成都海关→成都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递交注册地海关→注册地海关将行政许可决定正本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经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

1、递交单证

(1)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限货运代理企业提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10)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工作流程和时限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时限为3个工作日。

九、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续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1、递交单证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5)《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6)《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7)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

(8)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2、工作流程和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考察。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送成都海关→成都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书面决定递交注册地海关。由注册地海关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发放给申请人→已收到海关同意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申请人应到注册地海关办理证书延续手续

十、 报关企业证书延续或换证手续

1、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注册登记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

2、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在“注册登记许可延期栏目”签注有效期→对“注册登记许可延期栏目”填满的可换发证书。时限为2个工作日。

十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

(一)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1、递交单证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变更决议;

(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2、工作流程和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考察。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送成都海关→成都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的书面决定递交注册地海关。注册地海关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发放给申请人。

(二)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

1、 递交单证

报关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注册登记变更行政许可复印件;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限货运代理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5)《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法人代表信息的递交)。

办理其他信息变更手续,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的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限货运代理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5)《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报关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提供)。

2、 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因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变更造成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办人员需要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所列信息发生变化的,修改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并加盖海关变更专用章。

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二、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备案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只能有1枚。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备案表》。

十三、报关企业注销

(一)递交单证

(1) 注销申请;

(2) 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 所属报关员《报关员注册证书》原件(未注册报关员的企业不需提交)。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企业是否有未办结的海关业务→注销企业信息。

企业无未办结的海关业务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加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办理加工生产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递交单证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5、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6、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 其他与备案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或加工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五、加工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变更

(一)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因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变更造成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办人员需要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所列信息发生变化的,修改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并加盖海关变更专用章。

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六、加工生产企业注销

(一)递交单证

(1) 注销申请;

(2) 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生产企业不需提交);

(3) 所属报关员《报关员注册证书》原件(未注册报关员的企业及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生产企业不需提交)。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海关审核企业是否有未办结的海关业务→注销企业信息。

时限为办结海关业务后10个工作日。

十七、保税仓库注册登记

保税仓库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其所属企业必须已经办理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可以与保税仓库不属同一海关管辖)。

(一)递交单证

1、 海关加贸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正本);

2、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同时还应提交保税仓库所属企业的下列文件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 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或加工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八、保税仓库注册信息变更

(一)递交单证

1、 海关加贸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正本);

2、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变更的提交)。

同时还应提交保税仓库所属企业的下列文件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或加工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限为3个工作日。

报关单位变更注册海关、补发注册登记证书、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请向海关企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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