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有关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可以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海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五)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七)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九)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十)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一)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十二)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二)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三)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有关时限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自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复议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复议权。
(二)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
(四)撤回申请复议权。
(五)申请阅卷权。
(六)诉权。
(七)申请执行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复议申请人依法应遵守的义务:
(一)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二)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复议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救济手段
(一)起诉权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申诉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经申诉程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