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成都市中外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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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成都市中外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疑难问题解答
[2009/2/19] 浏览次数:2375

 

 

 问:在中外合营企业中,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章程。

 

问:中外合营企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估价作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哪些?

 答:货币和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问:在成都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能否在名称中间使用成都字样?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中外合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名称中间使用成都字样。

 

问:合营企业中,哪些主体可为中方投资者?

答: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问:中外合营企业哪些文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答:合营企业协议、合营企业的章程、合营企业修改的合同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营企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有何特殊规定?

答:依据该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问:中外合营企业董事长如何产生?

答:由股东委派或董事会选举产生。

 

问:《中外合资企业法》对合资企业的的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问:中外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按照合营合同规定如期缴清出资(守约方),合营另一方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如期缴付出资(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行使以下哪些权力?

 答: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后,违约方仍不在限期内缴付出资或缴清出资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守法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与外国投资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答:可以,外商投资企业经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后,视为国内企业。

 

问:合营企业的章程与合同何时生效?

答:合营企业的章程与合同经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问:中外合营各方能否在合营合同中约定不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答:不可以。依据《合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风险。

 

 问:在什么情况下,境内自然人可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答:外商并购境内公司,原境内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问:外商合营公司的中方撤回资金,将股权转让给了原合资的中方。合营公司的名称包含了撤资方的字号,撤资方可否要求合营公司取消其名称中的字号?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相同但行业不同,那么中方企业无权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和行业与中方企业相同,那么中方企业可以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

 

问: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是否属于内资企业?

 答:该类企业应视为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外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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