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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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及资料
[2013/1/9] 浏览次数:343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及资料

一、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原件一式五份);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人员名单、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9、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0、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工商部门登记

一、承诺时限: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最底限额50元;每份副本收取工本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三、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
  2*、机审批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本表内填写)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字。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宾馆、饭店鲜章)。
  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第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办理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所需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携带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或证件;企业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团体携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
以上各单位在申请办理、更换代码证书时,还需携带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如属于更换证书或变更地址的单位还需携带原代码证书的原件(正、副本)及电子副本。如果变更名称的除带以上证件外,还须携带工商局开据的名称变更通知单。
      3)
申办提供的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
  2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赋码    4、发证 

 

五、办理国税、地税设立登记注册

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协议、批文、合同复印件
——验资报告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明复印件
——如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的银行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无验资报告的,应提供投资证明复印件
——涉外企业应提供商务局批文(证书)复印件。
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请持以下资料到9号窗口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地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明复印件。
  办理税务临时登记的,请持以下资料到9号窗口办理: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上款要求提供资料
——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或项目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只登记不发证的单位,请持以下资料到9号窗口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协议、批文、合同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明复印件
——如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的银行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无验资报告的,应提供投资证明复印件
——涉外企业应提供商务局批文(证书)复印件。
办理只登记不发证的个体工商户,请持以下资料到9号窗口办理: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地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如有机动车、船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外汇登记材料(先确定具有开立基本帐户资格的开户银行)

1 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2 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4 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加盖审批机关骑缝章,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5 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6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7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办理银行资本金帐户开立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外汇账户币别);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企业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八、投资者将投资款以登记相符的名称汇款到资本金开户银行

九、办理验资

⑴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⑶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⑷出资者企业法律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⑸现汇出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

⑹实物出资的提供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权利证书及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⑺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办理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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