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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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2013/1/9] 浏览次数:3623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           2、资产并购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
1、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 2、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 3、股权质押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变更
(七)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八)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九)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十)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1、合并的公司    2、分立的公司
一、行政审批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二、    设立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1年7月22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原外经贸部发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1年4月12日修订,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公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国家主席令第42号公布)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损害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申请材料(设立及主要变更事项)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2、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项目核准部门的审查同意的文件;
4、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一式五份);
5、合资各方委派出任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合资中方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境外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8、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9、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0、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原件一式五份);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人员名单、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9、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0、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文件;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五份);
(5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外国(地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
(12)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在华的投资情况,及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相关市场表现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5)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1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1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资产并购
(1)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五份);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
(10)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
(12)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3)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向债权人所发通知及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公告的有关证明文件;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
1、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6)验资报告;
(7)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新任董事的投资者委派书;
(10)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11)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一式五份);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5)验资报告;
(6)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7)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6)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需有对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7)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一式五份);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
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4、董事会成员、监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6、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一式五份);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备注:企业应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申请。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变更
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
3、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5、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6、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一式五份);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
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增资各方资信证明;
6、验资报告;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8、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一式五份);
9、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
3、截止申请减资日期前3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财产清单;
5、企业债权人名单(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6、若减资涉及投资者股权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股权变更协议;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验资报告;
9、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
10、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1、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一式五份);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验资报告;
5、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原件各一式五份);
6、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1、合并的公司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五份);
(10)合并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分立的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8)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各一式五份);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分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区(市)县商务局、市商务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区(市)县商务局、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
备注:1、凡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由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区(市)县审批机关审批。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转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转报商务部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事项。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咨询电话   86917509
(二)接件: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相关材料。
(三)受理:市商务局审批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办理:市商务局审查合格后出具批文。
(五)办结取件:经办人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领取批文。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由申请人持转报文件向上级机关申请。
十、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日-90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部门联合年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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