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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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8/12/17] 浏览次数:1413
 

商资函[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现就部分服务业有关外商投资审核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
  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把关,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批中需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书面征得该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在下发批文和批准证书的同时向商务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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