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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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8/12/17] 浏览次数:1524
 

商资函[200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对钢铁、铝冶炼、水泥、船舶等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即“两高一资”)行业,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现就加强外商投资宏观调控行业审核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宏观调控、节能减排和控制“两高一资”任务的艰巨性和急迫性,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政策,认真做好本地外商投资宏观调控行业新设企业和现有企业增资、转股等事项的审核和备案监管工作。
  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钢铁、铝冶炼、水泥和船舶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并购)、增资和转股(已设合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导致合同外资增加)事项时,要认真核实是否涉及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氧化铝、水泥生产和船舶制造等宏观调控项目,是否涉及扩大生产能力等;严格审核项目建设核准、用地和环评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于宏观调控和“两高一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环保设施建设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未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未领取排污许可证,以及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在违法违规行为纠正之前,不得为其办理设立、转股和增资等后续变更手续,不得通过联合年检。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省钢铁、铝冶炼飞水泥和船舶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既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转股等后续变更事项审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负责本省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审核事项的备案及存档工作。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向商务部备案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符合规定的,于每月5目前填写〈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附后),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商务部依法予以备案。备案表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六、商务部将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宏观调控行业审核工作的监督核查和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对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宏观调控行业新设企业和增资转股等变更事项,不定期予以抽查。对于未在商务部完成备案的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将按月将名单告知国家外汇局,由其按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及填写说明(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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