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办事项目:国家特定的服务贸易类、限额以上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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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事项目:国家特定的服务贸易类、限额以上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
[2013/1/9] 浏览次数:2139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申请条件
(一)国家特定的服务贸易类或是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特殊行业项目合同章程审批的有关前置审批条件;

(三)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三)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四)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则提交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则提交新签的合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六)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资报告;

(八)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

(十)企业所在地当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十一)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商务厅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三)企业接到商务部批复后换领批准证书;

(四)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5512660 89696221  13981964009传真:028-66783739
客户服务: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赵(先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马(小姐) MSN:cd_sj@hotmail.com邮箱:gs02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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