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办事项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首页 | 2021公司年检 | 业务范围 | 成都投资环境 | 政策法规 | 外资企业设立 | 外资企业变更 | 外资企业注销 | 其他登记 | 注册资本验证 |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 商标注册 | 新闻资讯 | 资质办理 | 审计评估 | 投资注册须知 | 注册常见问题 | 资料下载 | 会计师事务 | 联系方式
商务办事项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2013/1/9] 浏览次数:2057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原对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2003年3月7日)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申报材料
(一)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5、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二)资产并购

1、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8、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债权债务处置;

11、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2、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5512660  89696221  13981964009传真:028-66783739
客户服务: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赵(先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马(小姐) MSN:cd_sj@hotmail.com邮箱:gs028@126.com
网址:http://www.waiziwang.cn
表格下载 无表格下载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后台管理
版权所属:【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外资代办服务网—成都外资公司注册手续-注册成都外资分公司-成都注册外资公司-工商代理13981964009
执行时间:.070ms
Powered by 成都首嘉 V3.2.15 Copyright © 2005-2022. 蜀ICP备0600716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