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可研报告及省发委的批复;
(四)合同、章程(由中外合作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五)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六)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中方合作者系国有控股企业用固定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