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相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六)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