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办事项目:外资企业章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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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事项目:外资企业章程审批
[2013/1/9] 浏览次数:2272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七条第二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申报材料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包括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申请表可以从省政府政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领取);

(四)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五)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六)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世界知名企业直接投资不需要资信证明。

(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出具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意见。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

4、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5、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8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二)承诺时限:6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电话:028-85512660  89696221  13981964009
传真:028-66783739
客户服务: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赵(先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马(小姐) MSN:cd_sj@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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