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包括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申请表可以从省政府政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领取);
(四)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五)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六)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世界知名企业直接投资不需要资信证明。
(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出具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意见。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
4、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5、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